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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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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糧食行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本會的全稱為河南省糧食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性質:本會的性質是在河南省內從事糧食、油脂及糧油食品的貿易、加工、儲藏、運輸、科研、裝備制造、教育的單位自愿組成的全省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宗旨:本會的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依據市場經濟規則,在糧食行業中發揮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的作用,溝通行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之間的聯系,維護糧食企業合法權益,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推動糧食行業深化改革和協調發展,發揮糧食行業的群體優勢,加強行業管理,搞活糧食流通,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更好地為國家的宏觀調控服務,為糧油生產、經營者和城鄉消費者服務,為廣大會員企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河南省糧食局和登記管理機關河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河南省鄭州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協助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行業管理,對糧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提出建議,促進糧食行業的科學發展。

      (二)總結和交流糧食企業生產、經營和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指導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推動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三)調查研究糧食企業在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生產經營方面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合理意見和正當要求,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四)根據糧食行業的特點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運行機制,督促和組織會員單位遵守國家法律,執行國家方針政策,規范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保證商品質量,提高服務水平,維護企業信譽,促進企業平等競爭,提高行業整體利益。

      (五)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參與制定、修改糧食行業各類標準工作,組織推進標準的貫徹實施,對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他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督促整改。

      (六)根據國家的價格政策和糧食行業的實際情況,引導企業合理定價,防止不正當競爭。

      (七)建立信息網絡,匯集整理國內外糧食、油脂、糧油食品的加工生產、市場流通、經營管理、科技開發等方面的資料和信息,創辦內部交流刊物、開展信息咨詢服務。

      (八)參與組織糧食企業的技術協作和技術交流,舉辦糧油商品展銷、技術轉讓、物資交流等活動。實施名牌戰略,宣傳推廣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名牌產品。組織有關單位參加國際交流活動。

      (九)組織業務培訓,提高會員單位的業務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為糧食企業提供經濟、技術、法律咨詢和仲裁服務。培育和發展糧食經紀人隊伍。

      (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購買的其它服務性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單位會員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糧食行業及相關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各項規定,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除名。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長期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和監事選舉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七)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八)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半。

      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天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  理事會或者本會30%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等額選舉不低于50%,差額選舉不低于33%;

      (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下列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方式表決: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常務理事和負責人;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審議重大業務活動以及重要涉外活動;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理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50%。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后行使第二十三條的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托一名代表參加會議并行使表決權。

      常務理事連續三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章程所稱本會負責人,是指本會的會長。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領導人員包括會長1名,輪值執行會長1名,駐會副會長1名,秘書長1名,其他副會長若干名,均為本會領導班子成員。負責人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秘書長實行會長聘任制,均應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和活動地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職責,維護本會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本會的負責人與駐會領導之間不得具有近親屬關系;

      (七)無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得擔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會的負責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三)曾在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且對該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或者曾在被取締的社會團體擔任負責人,自該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吊銷《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取締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反前款規定選舉或者任命的負責人無效。

      第三十三條  本會負責人任期與理事會相同,負責人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四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本會的全面工作;

      (二)代表本會部署年度工作和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三)適時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四)督促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賦予人事和重大事宜的一票否決權,決定輪值會長、駐會副會長、秘書長人選,提名名譽會長、顧問人選。

      第三十五條  輪值制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建議人選,提請會長辦公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經會長或常務理事會批準;

      (五)擬定內部管理制度、年度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會長批準;

      (六)落實好會長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輪值制執行副會長、駐會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組成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會長審閱、簽名。會議決議應向會員和社會通報,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或監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九條  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或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以及上述人員的近親屬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并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和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它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或監事)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二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專業委員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使用冠有本會名稱的規范全稱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三條  本會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五章  黨的建設、廉政建設、誠信自律建設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及有關規定建立黨組織。本單位上級黨組織是河南省糧食局直屬機關黨委。

      本會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開展組織活動,按期進行換屆選舉,自覺接受上級黨組織的指導。

      第四十六條  本會嚴格執行社會組織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關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單位實行誠信自律承諾制度,主動簽署自律承諾書并向社會公開,強化責任落實,確保對社會承諾事項的兌現。

      第六章  信息公開

      第四十八條  本會于每年5月31日前,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統一的信息平臺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參加年度檢查,并向社會公開。年度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一)本會的基本情況;

      (二)本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的情況;

      (三)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

      (四)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

      (五)財務會計報告;

      (六)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它信息。

      第四十九條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開。

      第七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條  本會的財產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性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條  本會財產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本會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本會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違反社會公德的捐贈。

      第五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定財務制度、制定財務會計報告,健全內控機制,規范使用票據,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財產來源于國家資助或社會捐贈、資助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本會財務收支全部納入本會開立的銀行賬戶,不使用其他組織或者個人的銀行賬戶。

      第五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機關預審后,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九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八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未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自行解散;

      (三)分立、合并;

      (四)依法被撤銷登記或者吊銷登記證書;

      (五)由于其它原因終止。

      第五十九條  本會自決定終止之日起30日內,在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并向社會公告。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進行清算: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三)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十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7年2月28日第四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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